根据1982年和1993年《商标法》的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以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则引入了获得显著性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上述标志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同时也明确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现行的《商标法》仍然沿用了这一规定。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针对标志本身而言的,获得显著性则是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而经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我国早期的商标立法主要集中于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如1982年和1993年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根据1982年和1993年《商标法》的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以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则引入了获得显著性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上述标志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同时也明确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现行的《商标法》仍然沿用了这一规定。
如果企业的商标没有显著性是不可能会被注册成功的,因此企业在设计商标的时候也要格外的注意显著性这一特点,也只有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才能够更好地被消费所认识,消费者认识企业才会购买企业的产品。
商标的显著性十分重要如果企业没有的商标没有显著特征,就算是注册成功率也不能达到吸引消费者宣传企业的效果,因此在设计商标的时候,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时间情况选择最适合企业的商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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