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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时实质审查的内容包含哪些(2)

行业动态 Cyrill 2021年06月08日
摘要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根据《商标法》规定 2.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 3.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权是受到《商标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同样,专利权、版权等受其他法律制度保护,如果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受《商标法》或其他法律制度保护的权利相冲突,必然有损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能核准注册。

我们话接上文,关于商标申请实质审查的内容,除了我们上篇文章讲的内容。

 

注册商标时实质审查的内容包含哪些(2)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根据《商标法》规定


2.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


3.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权是受到《商标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同样,专利权、版权等受其他法律制度保护,如果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受《商标法》或其他法律制度保护的权利相冲突,必然有损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能核准注册。
(1)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在先权相冲突。如果一个商标同他人已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势必引起混淆。因此为保护注册商标的独占专用权这种商标不能核准注册。
(2)商标不得与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先权相冲突。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混同,商标局将依法保护在先申请人驳回其申请。
(3)商标不得与商号在先权相冲突。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混同,在经济活动中极易造成混淆。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他人商号名称相混同的商标也不能核准注册。
(4)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在先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在先权利,商标的文字、图形如模仿、抄袭他人商品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他人版权和专利权也不能核准注册。
(5)商标不得与公民身份权在先权相冲突。公民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更不得核准注册。

 

4.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10条是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的禁用条款,即绝对理由审查标准。对于商标禁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我国对商标禁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5.商标是否与其他相混同
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服务务或类似商品/服务是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前提。类似商品/服务的判定以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或消费对象是否有共同特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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