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满三年,即可对其提出申请。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撤三一定要及时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才能够更好地挽回,如果企业觉得自己已经使用商标了,对于商标撤三不用理就可以了这就大错特错了,企业没有及时提交使用证据就会按照没有使用处理企业会失去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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