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报送清晰的商标图样图样中每个文字(每个组成部分)均应清晰。 补正回文应在图样框中粘贴清晰的图样每个文字都应清晰、完整,尤其注意图样中较小的文字。 2.(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应按规范名称申报。补正回文中直接填写正确的类别及规范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3.“(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属本类应删除”。补正回文中可直接写“同意删除”;也可更换为其他项目但是不能超出首次申请的范围。 4.“应将申报类别改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常见的商标补正如何避免?
1.应报送清晰的商标图样图样中每个文字(每个组成部分)均应清晰。
补正回文应在图样框中粘贴清晰的图样每个文字都应清晰、完整,尤其注意图样中较小的文字。
2.(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应按规范名称申报。补正回文中直接填写正确的类别及规范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3.“(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属本类应删除”。补正回文中可直接写“同意删除”;也可更换为其他项目但是不能超出首次申请的范围。
4.“应将申报类别改为第XX类”。补正回文中直接写“改为第XX类”。
5.肖像的补正:
1)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公证书上的肖像应与商标图样一致)。若为申请人本人以自己肖像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背面商标说明栏内声明不须附送授权书及公证文件。
如果是自然人申请自己肖像的,补正回文直接写“申请人本人以自己肖像申请商标注册”,不需要附送公证文件。
2)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
(声明书上应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肖像声明书及公证书中应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如果声明书及公证书中未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视为不合格,应重新办理肖像公证。
3)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原件。
(申请时附送的公证书中没有明确以肖像申请商标的主体。)肖像声明书中应明确说明该肖像商标的申请主体。
4)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原件。(申请时上传的声明书及公证书不清晰)。
网上申请时应确保上传的公证书扫描件清晰可辨。上传的其他扫描件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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