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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后的救济方案

行业动态 Cyrill 2021年08月26日
摘要

商标救济方案: 1.异议。当抢注商标还在申请阶段未核准注册之前,初审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进入异议流程。(详见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2.撤三。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详见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3.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商标救济方案:
1.异议。当抢注商标还在申请阶段未核准注册之前,初审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进入异议流程。(详见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2.撤三。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详见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被抢注后的救济方案

 

3.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详见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4.申请注册驳回复审。《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5.购买商标。购买他人已经抢注的商标。被抢注的商标分恶意抢注和善意取得,对于恶意抢注的商标可以通过选择前述4个方案处理;对于善意取得的商标商标使用在先权没有优势,通常被抢注的商标一旦涉及到买卖交易价格都不会低。

6.商标诉讼。诉讼是确权最终方案,但通常涉及到的商标诉讼主要都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专用权问题,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也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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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数字威客 https://weike.71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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