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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之医药商标注册规定和核定知识

行业动态 Cyrill 2021年07月07日
摘要

医药商标注册的规定 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3)工商87号《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85年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85)工商标字第6号《关于药品必须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

一、医药商标注册的规定
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3)工商87号《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85年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85)工商标字第6号《关于药品必须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函》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即○注或○r)。违者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保证人民用药,对1984年8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以及1985年7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药品,尚未销完用完的允许继续销售、使用,销完、用完为止。各地要加强对这些药品的管理。

 

商标注册之医药商标注册规定和核定知识

 

二、医药商标注册的核定
生产、经销药品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企业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范围内新增加的品种,允许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必须将每种药品的名称、生产批准号连同所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分别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企业所在地区省、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在地区省、县两级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备案。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范围新增加的品种,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商标。

 

三、医药商标注册的药品管理法
鉴于《药品管理法》对进口药品已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因此,进口药品不要求必须使用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但进口药品不得侵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进口药品分装出售时,必须在其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原商标或使用分装企业的注册商标。否则禁止在市场上销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通过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现在国家为了避免大家造成经济损失,保证人民用药,对1984年8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都采取用完为止的决定,就表示国家对这个医药商标的重视性。数字威客,一站式企业服务交易平台。如果您有营销推广、品牌设计、知识产权、财税代账、IT/软件、工商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需求,可以直接咨询本站客服或联系本站顾问,数字威客有上万各行业领域服务商,竭诚为您服务。数字威客一站式企业服务交易平台。

文章来源:数字威客 https://weike.71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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